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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 Article 76

Telecommunications Management Act|第 76 條|通訊|Закон|Действующий

第 七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Последнее изменение: 2026-01-05

Содержани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 一、電信事業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二、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董事長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率限制。

Санкци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 一、電信事業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 二、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董事長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設置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者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之外國人持有股份比率限制。

Связанные нормы — Telecommunications Management Act

  • 有機農業促進法 - Article 3(第 3 條)
  • 電信管理法 - Article 80(第 80 條)
  • 電信管理法 - Article 72(第 72 條)
  • 電信管理法 - Article 72-1(第 72-1 條)
  • 電信管理法 - Article 73(第 73 條)
  • 電信管理法 - Article 74(第 74 條)
  • 電信管理法 - Article 75(第 7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