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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第 78 條

電信管理法|第 78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七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使用之核配: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二、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配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信號點碼。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號碼使用管理、限制或調整之規定。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使用之核配: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二、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配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信號點碼。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號碼使用管理、限制或調整之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電信管理法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72 條(第 72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72-1 條(第 72-1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73 條(第 7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74 條(第 74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75 條(第 7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