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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第 82 條

電信管理法|第 82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七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加入相關同業公會而為營業行為。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操作業餘無線電。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呼號管理、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八、違反第九十條第四項規定,拒絕提供或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提供。 前項第三款之電信終端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遴用合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二、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加入相關同業公會而為營業行為。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或輸入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操作業餘無線電。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呼號管理、使用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七、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八、違反第九十條第四項規定,拒絕提供或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提供。 前項第三款之電信終端設備,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沒入。

相關法律條文 - 電信管理法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8 條(第 68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72 條(第 72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72-1 條(第 72-1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73 條(第 7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74 條(第 74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75 條(第 7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