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36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處理者,即分別送請核閱。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請院長處理者,即分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