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49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另置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處理資訊事項。 資訊室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