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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 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九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內容

法警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 二、關於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及長官交辦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21 條(第 21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