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51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九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法警室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搜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事項。 二、關於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警及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