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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89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89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四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內容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另置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設計師,以處理資訊事項。 資訊室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相關法律條文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第 21 條(第 21 條)
  • 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90 條(第 9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