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89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四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另置資訊管理師、操作員若干人;必要時得置設計師,以處理資訊事項。 資訊室所主辦之文稿,應會由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