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92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六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17
法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照法令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