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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通用|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9

內容

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確定之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於解嚴之日,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依前項規定移送執行中之受刑人時,應將行刑累進處遇有關文件,一併移送。受移送之監獄應將受刑人照原級編列,並適用監獄行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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