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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3 條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 3 條|社會及家庭|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26

內容

申請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前項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身心障礙證明遺失、滅失或破損致不堪使用時,得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補(換)發。辦理證明換發者應另檢具原證明辦理收繳作廢。但因特殊原因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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