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推動促參|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28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環境保護相關法規所定之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防制、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整治及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 二、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調度場所及其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