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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1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1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內容

避難層以外之樓層,通達供避難使用之走廊或直通樓梯間,其出入口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類組為A-1組部分,其自觀眾席開向二側及後側走廊之出入口,不得小於觀眾席樓地板合計面積每十平方公尺寬十七公分之計算值。 二、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1、B-2、D-1、D-2組者,地面層以上各樓層之出入口不得小於各該樓層樓地板面積每一○○平方公尺寬二十七公分計算值;地面層以下之樓層,二十七公分應增為三十六公分。但該用途使用部分直接以直通樓梯作為進出口者(即使用之部分與樓梯出入口間未以分間牆隔離。)直通樓梯之總寬度應同時合於本條及本編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三、前二款規定每處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並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相關法律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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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9-1 條(第 89-1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第 9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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