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28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放映室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應為防火構造(天花板採用不燃材料)。 二、天花板高度,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容納一台放映機之房間其淨深不得小於三公尺,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但放映機每增加一台,應增加淨寬一公尺。 三、出入口應裝設向外開之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放映孔及瞭望孔等應以玻璃或其他材料隔開,或裝設自動或手動開關。 四、應有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 放映機採數位或網路設備,且非使用膠捲者,得免設置放映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