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29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三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供商場、餐廳、市場使用之建築物,其基地與道路之關係應依左列規定: 一、供商場、餐廳、市場使用之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者,不得面向寬度十公尺以下之道路開設,臨接道路部份之基地長度並不得小於基地周長六分之一。 二、前款樓地板合計面積超過三、○○○平方公尺者,應面向二條以上之道路開設,其中一條之路寬不得小於十二公尺,但臨接道路之基地長度超過其周長三分之一以上者,得免面向二條以上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