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34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四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國民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或身心障礙者教養院之教室,不得設置在四層以上。但國民小學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並無礙於安全者不在此限: 一、四層以上之教室僅供高年級學童使用。 二、各層以不燃材料裝修。 三、自教室任一點至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