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37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五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車庫等之建築物構造除應依本編第六十九條附表第六類規定辦理外,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防火建築物: 一、車庫等設在避難層,其直上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者。但設在避難層之車庫其直上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或其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與其他使用部份之間以防火樓板、防火牆以及甲種防火門區劃者不在此限。 二、設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