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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5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5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第 四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內容

建築工程之施工架應依左列規定: 一、施工架、工作台、走道、梯子等,其所用材料品質應良好,不得有裂紋,腐蝕及其他可能影響其強度之缺點。 二、施工架等之容許載重量,應按所用材料分別核算,懸吊工作架(台)所使用鋼索、鋼線之安全係數不得小於十,其他吊鎖等附件不得小於五。 三、施工架等不得以油漆或作其他處理,致將其缺點隱蔽。 四、不得使用鑄鐵所製鐵件及曾和酸類或其他腐蝕性物質接觸之繩索。 五、施工架之立柱應使用墊板、鐵件或採用埋設等方法予以固定,以防止滑動或下陷。 六、施工架應以斜撐加強固定,其與建築物間應各在牆面垂直方向及水平方向適當距離內妥實連結固定。 七、施工架使用鋼管時,其接合處應以零件緊結固定;接近架空電線時,應將鋼管或電線覆以絕緣體等,並防止與架空電線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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