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57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第 四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走道及階梯之架設應依左列規定: 一、坡度應為三十度以下,其為十五度以上者應加釘間距小於三十公分之止滑板條,並應裝設適當高度之扶手。 二、高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階梯,應每七公尺以下設置平台一處。 三、走道木板之寬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其兼為運送物料者,不得小於六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