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65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三 章/第 二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基地地面上建築物外牆距離高度一點五公尺以上之擋土設施者,其建築物外牆與擋土牆設施間應有二公尺以上之距離。但建築物外牆各點至高度三點六公尺以上擋土設施間之水平距離,應依左列公式計算: H-3‧6 D≧2+────── 4 H:擋土設施各點至坡腳之高度。 D:建築物外牆各點及擋土設施間之水平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