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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6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96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十六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內容

老人住宅應依設計規範設計,其各層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依左列公式計算︰ Σ△FA=△FA1+△FA2+△FA3≦0.2FA FA:基準樓地板面積,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面積與容積率之乘積;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該基地依本編規定核計之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建築物之一部分作為老人住宅者,為該老人住宅部分及其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之和。 Σ△FA: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值。 △FA1 :得增加之居室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五。 △FA2 :得增加之共用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五,且不包括未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之共同使用梯廳。 △FA3 :得增加之公共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但不得超過基準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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