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 條|國土管理|กฎระเบียบ|มีผลบังคับใช้
第 一 章/第 一 節|內政部|v1.0
วันที่มีผลบังคับใช้: 2024-01-01|แก้ไขล่าสุด: 2023-05-10
建築物構造各構材之強度,須能承受靜載重與活載重,並使各部構材之有效強度,不低於本編所規定之設計需要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