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 條|國土管理|Réglementation|En vigueur
第 一 章/第 一 節|內政部|v1.0
Date d'entrée en vigueur: 2024-01-01|Dernière modification: 2023-05-10
本編規定之材料容許應力及基土支承力,如將風力或地震力與垂直載重合併計算時,得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所定相關設計規範規定予以增加。但所得設計結果不得小於僅計算垂直載重之所得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