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1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四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5-10
建築物之耐風設計,依規範無法提供所需設計資料者,得進行風洞試驗。 進行風洞試驗者,其設計風力、設計風壓及舒適性評估得以風洞試驗結果設計之。 風洞試驗之主要項目、應遵守之模擬要求及設計時風洞試驗報告之引用,應依規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