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3-2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五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5-10
建築物構造須採用動力分析方法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適用於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或地面以上樓層達十五層以上之建築物,其他需採用動力分析者,由規範規定之。 二、進行動力分析所需之加速度反應譜依規範規定。 三、動力分析應以多振態反應譜疊加法進行。其振態數目及各振態最大值之疊加法則依規範規定。 四、動力分析應考慮各層所產生之動態扭矩,意外扭矩之設計算應計及其動力效應,其處理方法依規範規定。 五、結構之模擬、地下部分設計地震力、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與建築物之間隔、極限層剪力強度之檢核及垂直地震效應,準用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