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6-1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五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5-10
雜項工作物結構體應自行承擔垂直載重與地震力;其設計地震力依規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