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2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5-10
基礎設計及施工應防護鄰近建築物之安全。設計及施工前均應先調查鄰近建築物之現況、基礎、地下構造物或設施之位置及構造型式,為防護設施設計之依據。 前項防護設施,應依本章第六節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章第三節擋土設備安全措施規定設計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