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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4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5-10

內容

建築基地應依據建築物之規劃及設計辦理地基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以取得與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相關之資料。地基調查方式包括資料蒐集、現地踏勘或地下探勘等方法,其地下探勘方法包含鑽孔、圓錐貫入孔、探查坑及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中所規定之方法。 五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地基調查,應進行地下探勘。 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基地,且基礎開挖深度為五公尺以內者,得引用鄰地既有可靠之地下探勘資料設計基礎。無可靠地下探勘資料可資引用之基地仍應依第一項規定進行調查。但建築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進行地下探勘。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建築基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別增加調查內容: 一、五層以上建築物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位於砂土層有土壤液化之虞者,應辦理基地地層之液化潛能分析。 二、位於坡地之基地,應配合整地計畫,辦理基地之穩定性調查。位於坡腳平地之基地,應視需要調查基地地層之不均勻性。 三、位於谷地堆積地形之基地,應調查地下水文、山洪或土石流對基地之影響。 四、位於其他特殊地質構造區之基地,應辦理特殊地層條件影響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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