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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5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5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5-10

內容

地基調查得依據建築計畫作業階段分期實施。 地基調查計畫之地下探勘調查點之數量、位置及深度,應依據既有資料之可用性、地層之複雜性、建築物之種類、規模及重要性訂定之;其調查點數應依下列規定: 一、基地面積每六百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每三百平方公尺者,應設一調查點。但基地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之部分,得視基地之地形、地層複雜性及建築物結構設計之需求,決定其調查點數。 二、同一基地之調查點數不得少於二點,當二處探查結果明顯差異時,應視需要增設調查點。 調查深度至少應達到可據以確認基地之地層狀況,以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所定有關基礎設計及施工所需要之深度。 同一基地之調查點,至少應有半數且不得少於二處,其調度深度應符合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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