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6-1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5-10
建築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除依本編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地基調查外,應依地質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 前項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應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辦理。 本編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地基調查報告部分內容,得引用第一項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