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89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5-10
使用基樁承載建築物之各種載重時,不得超過基樁之容許支承力,且基樁之變位量不得導致上部建築物發生破壞或影響其使用功能。 同一建築物之基樁,應選定同一種支承方式進行分析及設計。但因情況特殊,使用不同型式之支承時,應檢討其相容性。 基樁之選擇及設計,應考慮容許支承力及檢討施工之可行性。 基樁施工時,應避免使周圍地層發生破壞及周邊建築物受到不良影響。 斜坡上之基樁應檢討地層滑動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