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31-2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5-10
磚構造建築物各層樓板及屋頂應為剛性樓板,並經由各層牆頂過梁有效傳遞其所聯絡各牆體之兩向水平地震力。各樓層之結構牆頂,應設置有效連續之鋼筋混凝土過梁,與其上之剛性樓板連結成一體。 過梁應具足夠之強度及剛度,以抵抗面內與面外力。 兩向結構牆之壁量與所圍成之各分割面積,應符合規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