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44-2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二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5-10
設計鋼結構構材之斷面或其接合,應使其應力不超過容許應力,或使其設計強度大於或等於需要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