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296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五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5-10
承壓型接合之高強度螺栓,不得與銲接共同分擔載重,而應由銲接承擔全部載重。 以摩阻型接合設計之高強度螺栓與銲接共同分擔載重時,應先鎖緊高強度螺栓後再銲接。 原有結構如以銲接修改時,現存之摩阻型接合高強度螺栓可用以承受原有靜載重,而銲接僅分擔額外要求之設計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