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13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五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5-10
強度設計法之基本要求為使結構混凝土之構材依第四百十四條規定之設計強度足以承受加諸於該構材依第四百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設計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