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44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9
消防栓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作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十四公斤,如通水後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超過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則試驗壓力應為可能承受之最大水壓加每平方公分三‧五公斤。 試驗壓力應以繼續維持兩小時而無漏水現象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