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05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05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三 節|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9

內容

連接煙罩之排煙管,其構造及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厚度一‧五八公厘(十六號)以上之鐵板,或厚度一‧二七公厘(十八號)以上之不銹鋼板製造。 二、所有接縫均應為水密性焊接。 三、應就最近捷徑通向室外。 四、垂直排煙管應設置室外,如必需設置室內時,應符合本編第九十二條第六款規定加設管道間。 五、不得貫穿任何防火構造分間牆及防火牆,並不得與建築物任何其他管道連通。 六、轉向處應設置清潔孔,孔底距離橫管管底不得小於四公分,並設與管身相同材料製造之嚴密孔蓋。 七、與易燃物料間之距離,不得小於四十五公分。 八、設置於室外之排煙管,除用不銹鋼板製造者外,其外面應塗刷防銹塗料。 九、垂直排煙管底部應設有沉渣阱,沉渣阱應附有適應清潔孔。 十、排煙管應伸出屋面至少一公尺。排煙管出口距離鄰地境界線、進風口及基地地面不得小於三公尺。

相關法律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 條(第 42 條)
  •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91 條(第 91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92 條(第 92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93 條(第 93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94 條(第 94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95 條(第 9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