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34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9
裝置之受信箱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能辨識其所屬門牌地址: 一、同一建築物內設有二戶以上,其受信箱上並應依下列方式標明: (一)公司行號機關團體之名稱。 (二)外國人或外國團體得另附英文姓氏或名稱。 二、標註位置:投信口之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