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公路主管及警察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行為者,應本於職權舉發或處理之。

相關法律條文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 條(第 42 條)
  •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7 條(第 7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8 條(第 8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9 條(第 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