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6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有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依規定須責令改正、禁止其行駛或補、換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仍應責令改正、禁止其行駛,或在通知單記明,限於一定期間補、換汽車牌照、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