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7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7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內容

有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或第三十六條責任明確歸屬者,其違反行為應依本條例規定記汽車違規紀錄或駕駛人違規記點,其累計違規記次或記點數達吊扣汽車牌照或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或依本條例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另依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 條(第 42 條)
  •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8 條(第 48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9 條(第 49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0 條(第 50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1 條(第 51 條)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2 條(第 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