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7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有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或第三十六條責任明確歸屬者,其違反行為應依本條例規定記汽車違規紀錄或駕駛人違規記點,其累計違規記次或記點數達吊扣汽車牌照或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或依本條例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另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