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14 條|檢察|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法務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3-16
辦理拒毒人員,依下列規定懲處之: 一、記大過: (一)未遵照規定辦理反毒宣導,情節重大者。 (二)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怠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者。 二、記過: (一)未遵照規定辦理拒毒宣導或教育事宜者。 (二)未依規定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工作者。 三、申誡:辦理拒毒有關事宜,懈怠職務或處置失當,情節輕微者。 前項案件,應依規定查究監督不週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