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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12 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12 條|兵役|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29

內容

離營電子兵資經各司令部、指揮部或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審核無誤後,由國防部離營報到系統線傳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戶役政資訊系統)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 戶役政資訊系統接收離營人員電子兵資,應線上自動通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役別變更後,傳送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內政部。 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接收離營人員電子兵資後,應轉傳各縣市後備指揮部,由該部於每月一日、十五日彙製列印現役轉備役離營人員名冊、現役轉備役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及不能離營人員名冊,轉送或線傳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管制離營人員狀況。

相關法律條文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14 條(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