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18 條|兵役|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29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後備軍人,出國逾二年未再入國時,有關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政部戶政司:由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內政部移民署資訊系統,取得國人出國滿二年未入國人口通報,並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 二、鄉(鎮、市、區)公所:接獲遷出國外通報後,應行除管,並於三日內列印通報表送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三、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鄉(鎮、市、區)公所遷出國外通報後,應於二日內實施除管作業,將兵籍資料及每日異動紀錄抽出專檔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