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3-22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抽樣檢驗時,準用第十六條規定,並應於五工作日內將應送驗之樣品,依本法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進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