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2-21
本法所稱之公有事業,係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組織,其列入各級政府總預算部份,應為其歲計餘絀之淨額及其資金之增減額。但經規定其餘絀淨額俟積有成數即編入各級政府總預算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