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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 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2-21

內容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稱「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指中華民國六十二年日曆年度同種有價證券最後之收盤價格超過其取得成本之部分。 有價證券因未上市而無前項所稱收盤價格者,公司股票以該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公司淨資產,按公司實際發行股數計算之;債券以截至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未償餘額及應付未付債息之合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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