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31-4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2-21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所稱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併計發行認購(售)權證之損益課稅,指發行人發行各檔次認購(售)權證到期計算之損益,應合併計入各認購(售)權證到期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