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2-21
申報日期,應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郵戳日期為申報日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者,應以申報資料傳輸至稽徵機關之日為申報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