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44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3-01-01|最後修訂: 2024-01-22
公營事業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後,仍應依審計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將有關紀錄送交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