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87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第 五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2-23
應稅貨物遇火焚毀或落水沈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致物體消滅者,產製或進口廠商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稅或銷案。